宣城市商业协会副会长轮值制度
为充分发挥协会副会长参与协会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切实增强协会工作的领导力和活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值副会长因工作需要调整轮值期的,可提前一个星期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会长审定后另行调整轮值副会长人选。
第三条 每个轮值期为两个月,每个轮值期由1至3名副会长同时轮值。
第四条 轮值副会长在轮值期内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并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五条 根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工作部署,协助会长跟踪和抓好落实,指导和协调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在轮值期内负责协会工作计划安排的各种重要会议和各项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依托自身优势,至少组织策划一项有意义、有特色的活动。
第七条 在轮值期内代表协会出席政府、有关社会团体等单位邀请参加的重要会议;参加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友好商会的会议、活动;应会员邀请参加会员单位组织的各种重大活动。
第八条 与秘书处一起协调、处理会员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应急突发事件。
第九条 每月月初召开一次碰头会,与秘书处一道研究落实轮值期内协会主要工作,谋划特色活动安排,并填写副会长轮值日志。
第十条 副会长轮值结束后,向秘书处提交轮值期间收集了解到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与协会管理、发展相关的重要信息或建议等,以便加强协会建设,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轮值期间未完成的事项或活动,须向秘书处和下期轮值副会长交接明细,或协助下期轮值副会长完成,以便活动持续有效开展。
本制度经宣城市商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宣城市商业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