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商业协会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会印章、证照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本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第二条 根据本会目前实际,本会财务章由秘书处出纳人员保管,本会公章秘书长保管,法人章由法人保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管理制,使用以及领取、归还印章时应予以登记。
第四条 须加盖印章的文件材料的行文、格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不得在空白公文纸和未填好内容的介绍信、证明以及合同上盖章。
第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使用,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外借登记表》。
第七条 相关文件经盖章后,应将盖章的文件原件存档保管,在确实无法留存原件时以复印件存档。
第八条 本会证照包括本会的社团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信用登记证,安徽省政府非税票据购领证。
第十条 证照专管员应把证照进行分类整理与保管,并按时办理各种证照的年检、变更、更换工作,保证本会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