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企业的各类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宣城市商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 协会会员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行业内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建立宣城市商业协会会员信用档案,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相关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用信息共享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征集是指协会会员部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建立协会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向信息提供单位收集,企业自行申报和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会员企业应积极配合会员部信息采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
(一)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行业,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企业年检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