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今天是: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宣城市商贸流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创建时间:2023-04-24 09:21

宣城市商贸流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强化宣城市商贸流通服务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发展,规范经营意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发展环境的优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宣城市商贸流通行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流通服务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总称。

第三条 宣城市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从业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诚信经营、竞争公平、秩序规范、服务公正。

第四条 凡宣城市商业协会会员,原则上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商贸流通服务行业自律工作,宣城市商业协会成立自律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专委会

落实。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为商贸流通服务行业自律工作的领导机构,由秘书处、商贸专委会成员、协会监事、法律服务部及会员代表组成,成员为五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自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与外部机构、媒体进行宣传沟通;指导、监督秘书处、专委会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本公约;最终认定处罚结果。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制修订及具体实施,并向自律委员会负全责。

第八条 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章 自律声明

第九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模范守纪,照章纳税,杜绝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不良经营行为。

第十条、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倡导“合作、竞争、发展”精神,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团结协作,互信互利,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法规,杜绝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证制度,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饮料、酒类、药品等严格建立索证索源备案制度,确保安全。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售后义务,妥善解决好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杜绝各类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和虚假广告宣传,不误导欺骗消费者。严格商品标签标价,明码实价,不压级压价,不抬级抬价,不囤积居奇,确保价格公平交易。

第十三条、树立社会主义新型消费观,大力倡导科学消费、文明消费、节约消费、健康消费、绿色消费、环保消费,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科学规范、标准的售前、售中和售后系列服务。

第十四条、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人本经营,尊重员工,善待员工,倾听员工呼声,了解接受员工合理化建议,关心解决员工疾苦。

第十五条、认真遵守社会主义商业职业道德,顾客至上、诚信为本、礼貌待客、文明经营、优质服务,营造宣城市和谐营商环境和氛围。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声明和规则。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向自律委员会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自律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必要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律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取消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等处理措施,经自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委员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宣城市商业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宣城市商业协会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