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举措》共包含5部分30条
(2023年8月8日)
01
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4 年底。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执行到2022年底的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在缓缴结束次月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优化参加社会保险方式。放开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居住地、户籍地自主选择参保地,并在国家规定上下限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 3—6 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市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生命、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个人养老金。鼓励保险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缴费门槛低、缴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
扩大保险覆盖面。引导宣城市保险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有效落实民生类保险的整体定价普惠导向和新市民等群体扶持倾向,加强公众责任保险、新型家财险、房屋质量保险、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等险种有效供给,便捷承保理赔流程,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风险管理,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安全高效运行。发挥保险助企纾困作用,鼓励为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减费让利、合理缓交保费和保险延期等服务举措。加强对货运司机等重点群体的保险保障力度。
02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单笔1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除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提供更多信贷支持。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 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改进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打造“银税互动”产品,降低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做金融产品。联合相关单位,创新开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指导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惠金融服务。
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效用,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等主体最高可申请50万元的政策要求,并做好贴息工作。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03
减轻税费负担
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持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减5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实施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04
优化发展环境
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力度。聚焦水电气等重点领域,全面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治理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以及违规乱收费等行为,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动态调整涉企收费清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保障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民生领域反垄断专项执法行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地位。组织开展涉及或明或暗歧视性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排查清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妨碍个体工商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助力线上经济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电商经营,降低个体电子商务领域准入门槛,推广个体电子商务主体登记的“绿色通道”。对个体电商经营主体开展广告宣传、商标使用、进货查验、消费维权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政策宣传,指导个体电商经营户增强遵章守纪、合法经营的意识,维护个体电商经营户正当权益。提升入网个体工商户市场竞争力,促进平台经营与个体电商经营群体的良性互动。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现涉企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执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执行轻罚免罚清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优化信用监管服务举措。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改革,根据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年报要求,简化报告事项,完善年报设置,便利信用修复。对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但已改正的个体工商户,免予行政处罚。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采取变更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扰。
发挥各级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个体工商户“问情服务”,征集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政策诉求。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对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帮扶培训。组织个体工商户参加全省个体民营企业人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