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商业协会章程
(2020年10月28日二届五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宣城市商业协会”。
第二条 宣城市商业协会是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商之都宣城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宣城新百百货有限公司、宣城市新丰商贸有限公司联合发起的,经宣城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会员主要由宣城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自愿组成的。
第三条 本会在宣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宣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市、区商务局为本会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协会宗旨:以习近平同志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团结带领本会会员,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在合法经营、健康竞争中创新发展;加强纵向联系,传递交流信息,代表和维护本会会员的权益和共同利益;组织开展本会会员培训、考察和交流,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协会地址:宣城市状元北路201号。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行业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商定协会内部涉及商业企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协约;建立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的情况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研究和制定行业发展的策略、措施,对会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会员的建议、要求和申诉,及时向有关部门传递信息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及时传递行业信息,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五)维护协会信誉,督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努力提高服务
质量,开展诚信经营活动,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组织开展协会内部、外部的业务交流、岗位培训、参观考察、产品推介及行业调查、咨询、评估、论证等服务活动。
(七)搜集整理国内及会员内部最新商业动态和发展等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出版协会内部刊物,有效利用新媒体,为会员提供最新的信息,促进会员、协会、社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四)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向协会反映意见、建议、要求,享有本会工作的批评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并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因工作变动或失去联系满一年(含)内的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议研究决定,可以直接予以除名。会员如要求退会的,应向本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经理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如理事会会议研究同意退会的,则会员应当交回会员证,但已缴纳的年度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损害协会的声誉和利益或被
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理事会会议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
势,对其他会员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含)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相关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一) 理事会职权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审议、批准会员入会申请、退会申请、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常务理事会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指导秘书处工作;
2、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
3、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4、参加会长扩大会议;
(三) 常务理事或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或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理事会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四)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提名,会员大会表决产生。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和会长会议。
(一)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5、热心公共服务,具有良好的行业道德。
(二)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由正、副会长参加。对重大问题作出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当事先向会长履行请假手续,并委托他人代为参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理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商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和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含财务、信息、培训服务和办公室等部门)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处理各会员提出的有关业务、会务等问题;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四)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及会长办公会议所作出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独立监事
本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工作实施监督。如因协会工作需要设立监事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会议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本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五)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罢免和增补理事、监事;
(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和提案;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履职不当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提出批评、质询;
(五)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任选条件与理事会的任选条件相同。监事应当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诚信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监督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二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理事会应当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该监事的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监事补选办法以及监事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纳入会员会费预决算。监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工作组织和其他人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当秘书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其职权由副秘书长代为行使。
(一)协会聘请名誉会长;
(二)协会聘请顾问单位。邀请顾问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协会相关活动,征求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协会会员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三)协会聘请若干名法律顾问。为协会和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依法维护协会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等服务;
(四)协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名;
(五)协会在各县(市)设立联络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为非盈利性机构,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费收取: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须交纳会费。每年交一次,具体年标准:会员人民币1000元,理事人民币3000元,常务理事人民币5000元,副会长人民币10000元,会长人民币20000元。
第三十五条 会员所缴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协会应安排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会费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长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及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协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共宣城市商业协会支部委员会,协会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对党组织所需场地、人员、经费给予保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